上期提到人权法办理父母团聚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法规:《欧洲人权公约》(简称:ECHR)第八条有关 “尊重私人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权利”是申请父母团聚所依赖的主要法规。不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荷兰移民局对于这个法律条文的阐释非常严格,导致成功申请的数量寥寥可数。早前敏达律所遇到客户自己申请的失败案例,下面故事为大家重温一下:
案件背景
金女士为韩国籍。她早在2010年跟随丈夫到荷兰居住,目前拿着荷兰的欧盟永居卡。她的母亲75岁,丧偶,自己独居在韩国的一个小城市。金女士有一个哥哥也是住在韩国,哥哥一直都在照顾母亲,每周探访并帮忙打扫;而金女士则每个月都会汇款到韩国给她妈妈作为生活费用。不幸的是,在2021年中,金女士的哥哥因交通意外去世,因此金女士的母亲顿失支柱,在韩国成了孤家寡人。然而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来,金女士的母亲在不久后被诊断出早期的帕金森症,无论是生理或心理都需要有人照顾。另一方面,金女士已在荷兰落地生根,不希望搬到别的欧盟国家居住,也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申请加入荷兰国籍,因此唯有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里的 “保障家庭生活” 来申请母亲与自己在荷兰居住。
移民局在审理金女士的申请时,综合了金女士家庭的个人因素,还有荷兰整体的社会利益。前者的要求是金女士母亲对女儿的依赖需要多于正常的情感关系(more than normal emotional ties),后者则平衡父母团聚的个人利益和荷兰社会的经济利益哪个更重要。以下请看移民局的详细解释。
移民局拒绝理由(一):
母亲似乎不需要女儿亲自照顾
移民局调查了金女士的个人档案,发现她从2010年就定居在荷兰,并在市政厅一直登记了地址,系统显示金女士的主要居住地从来没有离开过荷兰,就算是金女士的哥哥离世后,情况也没有改变。故此,移民局认为金女士的母亲在韩国还是有人照顾着,或她有能力独立照顾自己。
移民局拒绝理由(二):母亲似乎已被其他受托人照顾
金女士表示自己一直有定期汇钱给她的母亲。移民局翻查了相关的银行流水账目,发现金钱的去向不明。钱雖然是汇到韩国,但并不是直接汇到她母亲在韩国的账户。因此移民局认为金女士的钱是汇给照顾她母亲的机构(譬如是养老院或保姆),所以移民局认为金女士母亲其实可以通过这些第三者的援助继续住在韩国,没有必要来荷兰居住。除此之外,移民局还加插了一段:即使金女士估计她的母亲日后可能需要更多的照顾,也不会对这个决定造成任何影响。
移民局拒绝理由(三):照顾母亲这问题上是有其它可行的解决方案
移民局认为没有证据显示金女士母亲来荷兰与女儿居住是唯一可以解决母亲需要照顾的办法。移民局举例说,金女士母亲可以在韩国当地寻求援助机构协助,又或金女士可以把她母亲直接送去养老院照顾。
移民局拒绝理由(四):荷兰的社会经济利益大于金女士团聚申请的个人利益
移民局重申,目前荷兰对于家庭团聚的国家政策只限于配偶和未成年小孩,然而父母却不在范围内。因此若依赖《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所申请父母团聚的话,移民局只会在 “特定例外情况” (Uitsluitend in bijzondere gevallen) 下才会批准。至于什么叫特定例外情况,这由移民局的决定官来判断,故此审核可以非常主观。在金女士的案件中,决定官表示经济利益为荷兰政府的重要考虑,就算是子女愿意供养父母,父母不会向荷兰索取社会福利,荷兰政府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譬如父母团聚将会如何影响荷兰的就业,医疗,教育,和基建设施等政府支出。移民局在综合以上因素后拒绝金女士的申请,并认为金女士申请父母团聚的个人利益低于荷兰整体的社会经济利益。
移民局拒绝理由(五):金女士及其母亲与荷兰社会之间的关联
移民局考虑到金女士已经来了荷兰超过十年,并在荷兰成家立业,落地生根,因此承认金女士与荷兰有一定的关联。不过,金女士在荷兰只是拥有欧盟永居的身份,所以她并不享有《歐 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法》里第20条所保障的欧盟公民居住在欧盟境内的权利。该条文主要保障任何拥有欧盟国籍的人士,都享有居住在欧盟境内的权利。当中最著名的欧盟法院判案之一的查韦斯案,该案援引《欧盟法》第20条,为没有欧盟国籍的父母办理亲子团聚(详情可看这篇文章:孩子荷兰籍,家长无居留:现有机会获得五年居留)。回到金女士的个案:金女士并没有获得荷兰护照,故不能实现欧盟公民的身份来使用欧盟法律。故此,单凭她永居这个身份不足以让她利用欧盟法,让她(和她的母亲)留在荷兰。移民局接着补充,金女士是韩国籍,她可以回韩国去照顾她的母亲。而且金女士整个家庭都是韩裔,并长时间居住在韩国,对韩国的文化有深刻认识,因此相比起荷兰,在韩国跟母亲居住更合适,有更少的文化冲突,也避免母亲过来荷兰后的种种不适应等的情况发生。最后移民局总结,金女士母亲跟荷兰是没有任何的关联;金女士虽然与荷兰有一定的关联,但她回去韩国定居与其母亲同住并非不可能。
《人权法》 VS 《欧盟法》
从以上金女士的案例可得知,移民局对于申请人和其父母是否有必要的依赖的审查非常主观,也显示了利用《人权法》申请父母团聚的种种困难。虽然有人会觉得移民局给出的理由不正当,希望透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不过,有关《人权法》的上诉首先经过荷兰的法院,若荷兰的法院判决倾向移民局的话,那么诉讼人则需要呈请至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案件的平均轮候时间大约为四五年( 除非该案涉及人身安全,奴役或酷刑),而且欧洲人权法院也给予缔约国政府一定的裁量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因此告上法院的成功率非常不稳定,而且期间亦非常耗时间,耗钱,耗精力。
对比《欧盟法》,《人权法》有太多的人为和主观因素。也因为这个原因,敏达律师事务所诚心建议有兴趣办理父母团聚的人士,与其望天打卦,靠运气地用人权法申请一个成功率极低的团聚,倒不如集中精力来满足《欧盟法》的客观条件:
符合《欧盟法:法令2004/38》里父母团聚必要条件:
- 儿女或其配偶必须有欧盟成员国的国籍,并在行使自由流动的权利(居住在国籍国以外的其它欧盟国家:譬如您是荷兰人,您必须住在荷兰以外,如比利时,德国等);
- 子女和父母之间需要有经济依赖性(材料证据搜集至少有12个月或以上)
有关详细的内容,强烈建议大家再读本律所早前写过的文章:父母如何移民欧洲?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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