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部分国家的防疫措施越加严厉,越来越多居住在荷兰的儿女都希望给在外国的父母办理团聚申请。海牙敏达律所早前写过有关利用欧盟法律申请父母团聚的文章(见:父母如何移民欧洲?最新版!)。该文提到两个重要条件:
- 儿女或其配偶必须有欧盟成员国的国籍,并在行使自由流动的权利(居住在国籍国以外的其它欧盟国家:譬如您是荷兰人,您必须住在荷兰以外,如比利时,德国等);
- 子女和父母之间需要有经济依赖性(材料证据搜集至少有12个月或以上)。
对于很多人士来说,第一条有关加入欧盟国籍这个条件已经是一大难关,更何况要搬到另一个欧盟国家住。这对于在荷兰已经有家室,有工作,有生意的人来说,简直是难上加难。针对这类人士,其实荷兰法律或有相关的家庭团聚申请条件。按照荷兰法律,家庭团聚的法律依据是移民法(Vreemdelingenwet 2000,或简称 Vw 2000),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孩子及配偶(未婚,已婚或民事结合关系),但父母却不在荷兰法律下所指的家庭团聚范围里面。如果想要申请父母团聚的话,目前一般都走欧盟法律这条路。
有部分读者曾经听过就算没有荷兰国籍,仅持有荷兰的欧盟永居,也没有到其他欧盟国家居住,也可以办理父母移民。的确,理论上这是可能的。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简称:ECHR),所有缔约国家(包含所有欧盟成员国,英国和俄罗斯等国)都必须履行《公约》中的条款。任何在缔约国的人士若认为自身权利受到缔约国的侵害时,可向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诉讼。其中《公约》第八条列明:
Right to respect for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his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his home and his correspondence.
- There shall be no interference by a public authority with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except such as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is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public safety or the economic well-being of the country, for the prevention of disorder or cr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or morals, or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注意,第八条权利的翻译是“尊重私人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权利“。在判例法里面,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这两个条目是分开的。在本文的父母团聚里,我们探讨的是后者,即家庭生活方面。
有部分想要做父母团聚的申请人,依赖《公约》第八条里指的“家庭生活”来保障自己与家人同住的权利。在过往判例当中,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私人及家庭生活”作出了相當广阔的解释以保護此等权利(如:代孕家庭的亲属关系)。更前卫的是,欧洲人权法院更课予缔约国积极义务(positive obligations),意思就是为了达到《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缔约国政府和立法机构要有所作为(譬如说,基于家庭生活的保护,国家政府除了不能任意拆散一个家庭,还要积极的促进和保障这些权利)。最后,《公约》第八条第二段指出,若要限制有关权利,当局必须符合 “民主社会制度下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医疗制度,自由及权利前提下的法律规定”。
因此,许多居住在荷兰的儿女,无论是已经拿了荷兰国籍,永居卡,甚至是普通的工作签,都希望以此依据希望给在外国的父母申请团聚。话虽如此,依赖《公约》而申请父母团聚的成功案例却是九牛一毛。综合荷兰移民局的拒绝函,归根究底的原因在于移民局的审查是否构成重要的家庭生活因素非常主观,而且父母团聚这个个人利益低于荷兰的社会经济利益。
《欧洲人权公约》里所赋予的权利更被仔细的划分为三种类目,当中第八条(“家庭生活”)属于有条件的权利(Qualified Right),意思就是在追求合法的社会利益前提下,国家可以限制这个权利。而且相关限制是 “必要“ 的。不过什么时候要有必要的限制,什么不需要呢?针对这个问题法院会考虑:
1)政府有关的政策和其合法目标非常重要,因此能把限制相关《公约》里部分的基本人权的行为合法化;
2)有关限制的力度和范围是否恰当,以达致政策的目标;
3)有关限制是否唯一的途径去达成政策目标,能不能以更少繁琐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4)考虑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有关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理,而且平衡到双方的利益。
以上的法院考虑一般被归纳为“均衡比例测试“(Proportionality Test)。
由此可见,依赖《公约》去申请父母团聚会受到一定的障碍。以下是敏达律所早前遇到客户自己申请的失败案例,可供大家参考:
案件背景
金女士为韩国籍。她早在2010年跟随丈夫到荷兰居住,目前拿着荷兰的欧盟永居卡。她的母亲75岁,丧偶,自己独居在韩国的一个小城市。她有一个哥哥也是住在韩国,哥哥一直都是在照顾母亲,每周探访并帮忙打扫;而金女士则每个月都会汇款到韩国给她妈妈作为生活费用。不幸的是,在2021年中,金女士的哥哥因交通意外去世,因此金女士的母亲顿失支柱,在韩国成了孤家寡人。然而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来,金女士的母亲在不久后被诊断出早期的帕金逊症,无论是生理或心理都需要有人照顾。另一方面,金女士已在荷兰落地生根,不希望到别的欧盟国家居住,也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申请加入荷兰国籍,因此唯有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里的 “保障家庭生活” 来申请母亲与自己在荷兰居住。
不过事与愿违,移民局在审核几个月后,就拒绝了金女士的申请,并在稍后驳回了她的行政复议诉求。移民局一连串给了共五页纸长的拒绝理由。到底是什么掷地有声的理由导致金女士的申请失败呢?移民局的法律依据在哪?移民局在处理这种申请主要考虑什么因素?《公约》第八条和欧盟法的差别在哪,为什么成功率会相差那么多?由于边幅有限,我们下回分解。未订阅的读者,请记得追踪并置顶敏达律所的公众号,分享我们的文章。我们有新文章会立刻通知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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